钢瓶使用说明
一、气瓶的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应符合TSG R0006-2014《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简称《瓶规》)的规定。
二、瓶阀冻结时,严禁用火烘烤。
三、气瓶的评审、瓶阀严禁沾染油脂。
四、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。
五、充装压缩气体的气瓶在20℃时的压力不得**过公称工作压力,液化气体严禁过量充装。
六、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,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,夏季要防止日光暴晒,遇明火距离一般应不小于10米。
七、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,压缩气体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.05MPa,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.5%~1.0%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。
八、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。
九、钢瓶充气应按照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充装,严禁**装。
十、钢瓶应定期检验,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。
十一、本期瓶不能作为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使用。
十二、钢瓶使用年限30年,盛装腐蚀性气体或者海洋等易腐蚀环境中使用年限12年。